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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里谁犯了法?

茹馨

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

 
 采访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驻香港实习生茹馨

被采访者: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传媒法项目主任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博士

一个月来,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无疑是整个华人世界最热门的话题。在雅虎香港的热门搜索中“陈冠希”三个字赫然在列,在内地的天涯论坛,一个以艳照门为主题的帖子如今已有超过3000万点击率,甚至在Youtube上,与此相关的视频也是每周每月热门。
某种程度上,人人在“艳照门”中其实见到了自己。对学者而言,“艳照门”意味着新媒体带来的对伦理、法治、公民自由权等各领域的新讨论和新边界。尤其值得追问的是,作为一个深具西方法治传统的城市,香港是否合理合法地应对了艳照门带来的法律挑战?

FT中文网为此专访了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传媒法(media law)项目主任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博士。

对新媒体,香港是否有法可依?

访谈从网友间互相传递艳照门相片和私人保存这些照片犯不犯法说起。我问韦博士:起初,香港警方警告网友,称在网上用电邮传递或是自己私人储存这些照片都可能犯法;而后,警方又表示只在朋友之间传递并不犯法。难道香港的法律对此并无定规吗?

韦杜灵博士回答说:“我想警方人员发表那些言论的时候,其实并不太理解相关法律。对于某些刑事犯罪来说,储藏物品的数量可能说明问题,比如毒品走私。如果我被发现藏有一克海洛因,那么通常假设为个人用途,因为数量很少。但如果我被发现藏有一公斤海洛因,法律就会推测我会将如此大量的毒品用于贩卖。但这一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色情图片:某人拥有很多色情图片并不能说明他到底会将那些图片用于发布还是个人收藏。

“根据香港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中明确说明如果向公众人士发布、售卖或租借淫亵相片或影片,便是犯法的。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是储存、但无意发布淫亵照片也属犯法。《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已制定了有好几年,我认为它是比较完备的。

“像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香港并没有特别对网上内容加以审查的法律和制度。网络是开放的,网上的行为大多靠自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针对所有媒体,并不专门针对网络。大体上,它是一个对所有媒体一视同仁的法例。真正应该忧虑的是,每当这样的爆炸新闻发生的时候,由此产生的新的相关法律总会过于严厉。就像那句老话说的:难办的案件带来坏法律(bad cases can make bad laws)。我认为,在应对类似事件时应对过度反应抱有警惕,因为那可能会带来不可知后果——譬如会阻止合理的政治或艺术表达。”

我又问:即使法律真的升级,规定储存色情照片也属犯法,那么,对于互联网这个无形无边的新媒介,执法者是否会有力不从心之感?

韦博士表示, 在儿童色情制品方面,追查在互联网上的储藏者是有先例的。因为对于儿童色情制品,不仅发布,就连储存它们也是违法的。警方的调查可以从追查发送这些图片的电邮开始,或者从发布它们的聊天室或网站着手。调查人员也可能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处察看谁有可能接触过这些图片。所以说还是有一些方法可能用的。但问题是需要把范围扩大到非儿童色情制品吗?很多人认为,成人是有权利接触色情产品的。

“艳照”有没有版权?

版权则是我的下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传媒专业研究生,我的一个疑惑是:陈冠希在2月21日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承认自己是大部分照片的拍摄者。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的情况下,香港多家报纸杂志大肆刊登上述照片,它们有没有触犯法律?

韦杜灵博士回答说:“法律并不要求媒体需经过同意才能刊登那些照片。根据香港的版权条例,如果媒体要刊登的内容在一些特别的豁免范围之内,它们就不需要去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法律保护作品原作者的权利。在这次事件中,照片版权所有者不是照片中的那些女明星,譬如钟欣桐——她们不因为自己在作品里就成为版权所有者。陈冠希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声明明确了他对大多照片的所有权,所以他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媒体也可以刊登一些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处理’的条件——即为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或新闻报导而公平处理某作品时,并不与版权拥有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触,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艳照门的难点在于,报道这类新闻的时候很难判定刊登多少图片是合理和公平。”

泄漏个人资料是否应升级为刑事犯罪?

在这次陈冠希艳照事件的法律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应修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获取、泄露或贩卖个人资料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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